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4********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3124民初190号 |
案号 |
(2021)湘3124执恢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花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39031.76元;二、被告杨荣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4954.77元; 三、被告张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4954.77元; 四、被告刘承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5054.77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738.58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石伟负担1138.58元,被告张泽源、杨荣贫、刘承凤各负担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花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