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124********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3124民初190号
案号
(2021)湘3124执恢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花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39031.76元;二、被告杨荣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4954.77元; 三、被告张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4954.77元; 四、被告刘承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5054.77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738.58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石伟负担1138.58元,被告张泽源、杨荣贫、刘承凤各负担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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