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2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4刑初31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1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杨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暂扣于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的车牌号为皖ef4997号“爱玛”牌蓝色电动车一辆予以追缴,由该局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杨志刚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