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湛宗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81刑初158号
案号
(2021)皖1881执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32年5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陶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湛宗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汪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21-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罚金20万元已交纳。)五、被告人曹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已交纳罚金1万元,剩余罚金14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秦忠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凌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已交纳罚金2万元,剩余罚金6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王子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222-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已交纳罚金0.8万元,剩余罚金7.2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陈宝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已交纳罚金3万元,剩余罚金3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顾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张求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罚金6万元已交纳。)十二、被告人翟彬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23-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罚金5万元已交纳。)十三、被告人汪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陶建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已交纳罚金0.4万元,剩余罚金4.6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钱新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罚金5万元已交纳。)十六、被告人李珺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已交纳罚金3万元,剩余罚金2万元-224-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李保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已交纳罚金1.2万元,剩余罚金2.8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八、对被告人张骏退赃款人民币3万元、汪川退赃款人民币29.3142万元、曹虎退赃款人民币1万元、凌娜退赃款人民币1万元、王子荀退赃款人民币2.2万元、陈宝永退赃款人民币1万元、翟彬轩退赃款人民币6.005万元、顾勇退赃款人民币1万元、钱新华退赃款人民币1万元、陶军退赃款人民币0.7万元、汪涛退赃款人民币0.5万元、张求霞退赃款0.2074万元及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湛宗斌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4万元共计人民币48.3266万元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内继续予以退赔;对张骏犯罪集团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给付被害人本金,扣除被害人损失后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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