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益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3********0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1民初519号
案号
(2019)皖0521执19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当涂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告马鞍山市奔马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10000元,利息77681.36元(按月利率14.5‰计算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合计487681.36元。并以41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5‰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二、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三、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被告在上述两项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76元,案件保全费29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336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9-18
发布时间
2019-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皖0521执1933号
立案日期
2019-09-18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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