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咸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535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恢4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孟咸阳与被告薛菲离婚;二、婚生子孟新哲随被告薛菲一起生活,原告孟咸阳自2014年12月起,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子能独立生活时止,该款由原告每隔三个月给付一次,给付时间于第一个月的5日前(款汇至被告银行卡,户名:薛菲、卡号:622848342280688351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蒋垛支行);三、婚生子孟新哲不能独立生活期间一次性医疗费达到5000元、教育费达到30000元的,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先行垫付,凭正式发票,由被告于缴费后十日内与原告结算);四、现在原、被告各自身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五、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偿还;六、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孟咸阳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