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宏峰船舶仪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泰高商调初字第0007号 |
案号 |
(2019)苏1203执1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泰州市振陵运输有限公司﹑王银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对2010年9月14日、10月19日借款本金500000元,2011年5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逾期月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计算;对2010年12月30日借款本金150000元,2011年5月22日至5月29日按月利率14.9‰计算,2011年5月30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逾期月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计算;对2011年2月21日借款合同本金100000元,2011年5月22日至7月20日,按月利率15.9‰计算,2011年7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逾期月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计算;张健已还逾期利息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转为未还利息中),并承担原告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0元、保全费用48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36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帐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203执129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280349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6683713035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工业集中区(苏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