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宏峰船舶仪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泰海商初字第0810号 |
案号 |
(2014)泰海执字第01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宏峰船舶仪器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堰市龙沟电镀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81726.67元,同时支付利息(以5081726.67元为本金从2012年2月2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人民币47372元,减半收取2368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8686元,由江苏宏峰船舶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1-17 |
发布时间 |
2015-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6683713035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工业集中区(苏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