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58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2民初6206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19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晓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肥东5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按月利率8.88125‰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11日,按月利率13.32187‰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二、被告谈其霞、任家柱、钟霞对被告陆晓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陆晓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保全费1576元,合计3811元,由被告陆晓伍、谈其霞、任家柱、钟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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