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金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3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2民初5873号 |
案号 |
(2019)苏0722执4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连云港金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连云港金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日内支付被告赵井飞医疗费8271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400元(2400元/月×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0元、停工留薪工资14400元(2400元/月×6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32天×20元/天)、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1200元,共计人民币1377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连云港金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19-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722执4677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770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加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2MA1MJF6R29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东海县安峰镇驻地牛安路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