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5********0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24民初1383号 |
案号 |
(2021)湘0724执恢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临澧县清水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 000 000元、支付至2019年9月21日止的利息935 494元,合计12 935 494元,并对借款本金12 000 000元按月利率8.25‰支付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律师费100 000元;二、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刘元举提供抵押的、位于安乡县大鲸港镇偏湖州村十组、房产证号为安乡县房权证大鲸港字第0031459号 ——第0031479号的21栋房地产及土地证号为安国用(2016)第439号工业用地享有折价、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三、邵国锋、祁静、毛祖顺、刘元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邵国锋、祁静、毛祖顺、刘元举有权向临澧县清水鸭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016元,由毛祖顺、刘元举、临澧县清水鸭开发有限公司、邵国锋、祁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