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5********12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04民初1619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龙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0月2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部分;二、安徽龙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止到2020年5月10日的利息87607.89元,合计10087607.89元。三、安徽龙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计算,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四、安徽龙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五、陶德祥、严荣兰、马鞍山市龙邦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陶定刃、徐云莲、马鞍山市慈湖太来铸造厂、陆珍平、许宗霞、马鞍山市友业工贸有限公司、汪晓杰、鲍岚、马鞍山市宝奕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石天长、孙军海、马鞍山市荣昌金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尹从荣、刘宏、曹永兰、周逢菊对上述二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陶德祥、严荣兰、马鞍山市龙邦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陶定刃、徐云莲、马鞍山市慈湖太来铸造厂、陆珍平、许宗霞、马鞍山市友业工贸有限公司、汪晓杰、鲍岚、马鞍山市宝奕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石天长、孙军海、马鞍山市荣昌金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尹从荣、刘宏、曹永兰、周逢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徽龙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44元,减半计收411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172元,由安徽龙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陶德祥、严荣兰、马鞍山市龙邦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陶定刃、徐云莲、马鞍山市慈湖太来铸造厂、陆珍平、许宗霞、马鞍山市友业工贸有限公司、汪晓杰、鲍岚、马鞍山16市宝奕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石天长、孙军海、马鞍山市荣昌金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尹从荣、刘宏、曹永兰、周逢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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