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国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8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3民初1166号
案号
(2017)苏1203执9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被告自愿同意,被告江苏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按116000元结算、律师代理费25000元,此款由被告江苏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32940元(包括律师代理费25000元、诉讼费4620元、保全费3320元);自2017年9月起被告江苏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40000元直至本息516000元清偿完毕为止。如被告江苏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自逾期次日起按照实际所欠本金、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朱国杰、李永智、蒋粉娣对被告江苏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10-25
发布时间
2018-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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