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华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03********1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603民初984号
案号
(2021)桂0603执9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蓝玉借款 91000元并计付利息(利息以91000元为基数,按照2%的月利率,从2019年5月10日起计至该笔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韦华宁对被告谢奇以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谢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蓝玉借款133722.3元并计付利息(利息以133722.3元为基数,按照2%的月利率,从2019年7月16日起计至该笔本金清偿之日止);四、被告谢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蓝玉借款13000元并计付利息(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2%的月利率,从2019年11月23日起计至该笔本金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程蓝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7314 元,减半收取36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奇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韦华宁对其中的900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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