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5********6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25民初596号 |
案号 |
(2021)湘0225执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炎陵县志勇石料营销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退还原告刘志勇预付货款98 255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息6%向原告刘志勇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债务清偿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353.5元,减半收取1176.75元,由被告炎陵县志勇石料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