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5********6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225民初596号
案号
(2021)湘0225执1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炎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炎陵县志勇石料营销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退还原告刘志勇预付货款98 255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息6%向原告刘志勇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债务清偿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353.5元,减半收取1176.75元,由被告炎陵县志勇石料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时间
2021-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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