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2********7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2民初637号 |
案号 |
(2021)湘0522执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何志明向原告蒋正飞支付40 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5月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被告何志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志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