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志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2********7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2民初637号
案号
(2021)湘0522执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何志明向原告蒋正飞支付40 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5月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被告何志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志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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