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柏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623********7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581民初376号
案号
(2021)湘0581执恢2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冈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熊柏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所拖欠的原告邓星燕的借款本金100 000元,利息24 93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4 933元(2016年6月7日至债务还清之日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800元,由原告邓星燕承担50元,被告熊柏乐承担27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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