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4********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茶法刑初字第217号 |
案号 |
(2021)湘0224执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凯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陈利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周贵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苏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张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六、被告人陈子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凯凯的刑期自2014年3月 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被告人陈利军的刑期自2014年3月 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被告人周贵云的刑期自2014年3月 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被告人苏斌的刑期自2014年3月 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被告人张青的刑期自2014年3月 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被告人陈子洋的刑期自2015年3月 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凯凯、张青、苏斌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折价赔偿给被害人,对尚未退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责令被告人陈凯凯、陈利军、苏斌、周贵云、张青在各自所参与的犯罪金额内予以退赔。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