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3********33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5432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9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鹏浩、谢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本金276000元,截止到2020年5月26日的利息1602.33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及复按24%计付;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4元,原告承担107元,被告谢鹏飞谢红共同承担33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