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军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5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82刑初159号 |
案号 |
(2021)皖1182执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唐荣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撤销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中唐荣亚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37(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唐荣亚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先行羁押57日,应予以折抵。即被告人唐荣亚的刑期从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唐廷飞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已缴纳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下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金武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金武的刑期从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吴广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广君的刑期从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五、被告人刘克勤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克勤的刑期从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38六、被告人沈军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沈军干的刑期从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七、被告人王长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向被告人唐廷飞、沈军干、金武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一百三十六万六千零五十元;向被告人唐廷飞、吴广君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一百九十九万六千六百元;向被告人唐荣亚、刘克勤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二百二十二万三千元;向被告人唐荣亚追缴单独违法所得一百零六万五百元。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明光市源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地质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八万四千一百九十四元五角七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长锋承担地质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二万一千五百零三元七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克勤、唐荣亚共同承担地质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三万零五百九十一元六角;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荣亚承担地质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一万七千五百五十八元二角六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沈军干承担地质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一万一千五百二十五元三分。上述费用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明光市源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长锋、唐荣亚、刘克勤、沈军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设计费三万九千元。39十一、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