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3********XY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3民初2281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10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欧倍洁科技有限公司与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1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200411)于2020年6月14日解除;二、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再返还福建欧倍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0万元;三、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欧倍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28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以及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的违约金;四、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欧倍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五、驳回福建欧倍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8元,由福建欧倍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261元,由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269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301MA6XHGXY22 |
登记机关 |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天王镇泰华物流产业公司院内4号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