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左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0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民终1215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徽诚健中药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代偿款5196714.28元,违约金及利息13689.73元(该违约金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其中以21859.2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7日计算为2725.12元;以239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0日计算为2934.8元;以79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计算为96.76元;以2572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计算为2709.38元;以2472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计算为2043.77元;以2472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计算为1532.79元;以2472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计算为1071.31元;以2472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计算为543.9元;以2392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计算为31.9元),2018年7月24日以后的违约金及利息以5196714.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诚健中药销售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谯城区工业园区亳州亿都国际商城a1号楼3301-337(房地权证亳字第201510714号)的房产依法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马超、左娜、马永明、李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安徽诚健中药销售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48177元,减半收取2408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8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177元,减半收取24088.5元,均由安徽诚健中药销售有限公司、马超、左娜、马永明、李莉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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