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丁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7********2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182民初1691号
案号
(2021)皖1182执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明光市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9.6%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从2016年8月31日起按年率14.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134.59元);二、被告张树芳、胡丁刚、胡晶晶、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47元,减半收取为23773.5元,由被告明光市阳光木业有限公司、张树芳、胡丁刚、胡晶晶、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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