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02********6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125民初3287号
案号
(2019)皖1125执恢4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定远县富奥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李志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董芳、徐刚林地、林木赔偿款18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偿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定远县富奥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李志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12-02
发布时间
2019-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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