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3********1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5216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11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兴支行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1日的利息为130667.67元,此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苗勇到期不履行前款判决义务,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兴支行有权对被告张敏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576号国际商住城29-3-602等2处房产(产权证书号:石房权证第53002719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敏、石家庄叶和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风茂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24元,由被告苗勇、张敏、石家庄叶和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风茂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1-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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