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盛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25********4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81民初8474号
案号
(2021)湘0181执3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淮川宇程山水酒店、周自文、宋盛军、王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浏阳市集里亮德装饰建材批发城货款34 564.5元及自2019年9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浏阳市集里亮德装饰建材批发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 018元,由浏阳市集里亮德装饰建材批发城负担486元,浏阳市淮川宇程山水酒店、周自文、宋盛军、王斌华共同负担1 53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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