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1********7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1刑初51号
案号
(2021)皖1321执9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砀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常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羁押1天,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常磊退赔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5186元,其中,退赔被害人朱小玉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黄文滔人民币4180元,退赔被害人许思敏人民币4000元,退赔5被害人魏聪聪人民币7006元,已退赔人民币15000元,余款1018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常磊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追缴,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华为金色手机一部(imei1:862991030431487)、苹果金色手机一部(imei:353251077140442)、苹果玫瑰金色手机一部(imei:354968073931834)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现存砀山县公安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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