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华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02********45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03民初1303号 |
案号 |
(2021)湘1103执1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蒋华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欠款本金25 119.23元及截至2021年1月5日的利息3 900.60元、费用2 447.79元,共计31 467.62元,此后的利息、费用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至欠款本金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被告蒋华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1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