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2********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2刑初289号
案号
(2021)湘0522执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人曾建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勤英、曾广志、曾广能因曾建华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损失198 000元;三、被告人曾建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勤英、曾广志、曾广能医疗费等损失539 419.03元。曾建华已支付6万元,还需赔偿479 419.03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勤英、曾广志、曾广能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至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为新邵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为8201 1650 0000 1660 4 000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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