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云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01********0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2901民初3228号 |
案号 |
(2021)云2901执恢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大理宝迅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借款本金7999850元及截止2017年3月3日止的利息、罚息839365.09元;并按约支付借款本金4999850元自2017年3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的利息、罚息以及借款本金3000000元自2017年3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09%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廖美德、范云梅对被告大理宝迅丰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对被告廖美德、范云梅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大理市下关宾川路24号珠海都市花园3幢4号房产(房产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401504、20140150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大国用2014第03879号)、5号房产(房产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401506、201401507号,土地使用权证:大国用2014第03880号)的抵押物在本案涉及担保债权范围内处置、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对被告廖美玉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大理创新工业园区颐苑小区西43号房产(房产证号:大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s20131452号,土地使用权证:大国用2013第01392号)的抵押物在本案涉及担保债权范围内处置、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由被告大理宝迅丰贸易有限公司、廖美德、范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律师代理费90000元;六、被告廖美德、范云梅、廖美玉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理宝迅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882元,由被告大理宝迅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