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明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1********2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81刑初316号 |
案号 |
(2021)皖1881执1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卢明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4-二、被告人李亚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杨松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洪东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蔡天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5-六、被告人林国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陈定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对各被告人退赃款及扣押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卢明红退赃款51000元、被告人李亚迪退赃款588000元、被告人杨松圆退赃款人民币680000元及扣押款7000元、被告人洪东湖退赃款166000元及扣押款434000元、被告人蔡天星退赃款600000元、被告人林国治退赃款597683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卢明红人民币607823元、被告人李亚迪人民币166744元、被告人杨松圆人民币431806元、被告人洪东湖人民币52146元、被告人蔡天星人民币52146元;对扣押的作案工具:杨松圆黑色苹果x、黑色苹果7、金色苹果6手机各一部,李亚迪金色苹果6、金色苹果8手机各一部,林国治银色苹果x、粉红色苹果6p、金色苹果6p手机各一部,洪东湖银色苹果手机、黑色苹果x各一部,蔡天-26-星黑色苹果x、黑色苹果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