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刚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2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民终2141号 |
案号 |
(2021)湘1128执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上诉人唐耀武、唐鹏俊的上诉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部分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8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邓志义、邓刚民、宁均匀、戴春地、邓婉琪、邓耀泽、邓赞辉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唐鹏俊支付股权转让款18 277 253.72元,宁均匀、戴春地、邓婉琪、邓耀泽、邓赞辉在继承邓林峰的遗产范围内与邓志义、邓刚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上诉人唐鹏俊、唐耀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1 800元,由被上诉人邓志义、宁均匀、邓刚民、戴春地、邓婉琪、邓耀泽、邓赞辉负担118 671元,由上诉人唐鹏俊、唐耀武负担63 129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1 800元,由被上诉人邓志义、宁均匀、邓刚民、戴春地、邓婉琪、邓耀泽、邓赞辉负担118 671元,由上诉人唐鹏俊、唐耀武负担63 1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