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刚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2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民终2141号
案号
(2021)湘1128执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上诉人唐耀武、唐鹏俊的上诉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部分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8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邓志义、邓刚民、宁均匀、戴春地、邓婉琪、邓耀泽、邓赞辉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唐鹏俊支付股权转让款18 277 253.72元,宁均匀、戴春地、邓婉琪、邓耀泽、邓赞辉在继承邓林峰的遗产范围内与邓志义、邓刚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上诉人唐鹏俊、唐耀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1 800元,由被上诉人邓志义、宁均匀、邓刚民、戴春地、邓婉琪、邓耀泽、邓赞辉负担118 671元,由上诉人唐鹏俊、唐耀武负担63 129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1 800元,由被上诉人邓志义、宁均匀、邓刚民、戴春地、邓婉琪、邓耀泽、邓赞辉负担118 671元,由上诉人唐鹏俊、唐耀武负担63 12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