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勇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6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2民初1499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2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管秀梅提出离婚,被告项勇军表示同意。二、婚生子项泷杰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项欣月由被告抚养。被告享有子女探视权。被告自2020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2代抚养项欣月的抚养费2000元,此款每季度支付一次(由被告自行转至原告在徽商银行开户的6217751110001962663卡上)。三、位于被告名下的肥东县经开区文一名都37幢702室房屋一套,原被告双方自愿赠予婚生子项泷杰;此房在项泷杰未成年之前由原告代为管理和使用。四、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猎豹牌皖au6a36和皖av606v轿车均属被告所有,此两车在银行的按揭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五、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20,000元,逾期不付被告自愿支付30,000元。六、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人享有和承担。七、双方无其他纠纷。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承担。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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