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勇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6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2民初1499号 |
案号 |
(2021)皖0122执2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管秀梅提出离婚,被告项勇军表示同意。二、婚生子项泷杰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项欣月由被告抚养。被告享有子女探视权。被告自2020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2代抚养项欣月的抚养费2000元,此款每季度支付一次(由被告自行转至原告在徽商银行开户的6217751110001962663卡上)。三、位于被告名下的肥东县经开区文一名都37幢702室房屋一套,原被告双方自愿赠予婚生子项泷杰;此房在项泷杰未成年之前由原告代为管理和使用。四、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猎豹牌皖au6a36和皖av606v轿车均属被告所有,此两车在银行的按揭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五、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20,000元,逾期不付被告自愿支付30,000元。六、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人享有和承担。七、双方无其他纠纷。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承担。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