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卓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0********2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102民初1111号
案号
(2021)粤5102执3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卓华、谢秀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培洸56092.61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为601元,由被告陈卓华、谢秀珍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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