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林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21********9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022民初447号
案号
(2021)皖1022执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休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林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新英借款5176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5176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3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胡新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钱林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7-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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