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7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1民初1125号
案号
(2021)皖0121执19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德徐、崔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崔良增402元及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二、驳回原告崔良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6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原告崔良增负担600元,被告任德徐、崔婷婷负担3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7-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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