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吉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7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4民初1580号 |
案号 |
(2021)湘0424执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吉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冬华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8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冬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 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由被告廖吉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