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吉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4********7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24民初1580号
案号
(2021)湘0424执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吉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冬华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8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冬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 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由被告廖吉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时间
2021-07-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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