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海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9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81民初1435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2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余海洪、梁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95元及利息(利息按两部分计算:1、至2021年1月24日止的利息为7768.98元;2、以本金99999.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余海洪、梁小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