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欧阳鹏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3********4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225民初350号
案号
(2021)湘0225执恢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炎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欧阳鹏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力华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3198元(已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止),共计153198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1.98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101.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欧阳鹏涛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李力华。判决如下:限被告欧阳鹏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力华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3198元,共计15319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81.98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欧阳鹏涛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李力华。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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