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淑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5********2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225民初215号 |
案号 |
(2021)湘0225执恢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声华、陈淑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兰清萍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4.2万元(截至2016年4月22日),合计19.2万元,2016年4月22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声华、陈淑珍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兰清萍。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