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敬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12********4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82民初261号 |
案号 |
(2021)湘0382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敬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韶山市兴辉陶瓷店支付的货款19 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5元,由被告王敬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