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汪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4********0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4民初813号
案号
(2021)皖0824执16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聂汪青欠原告韩香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聂汪青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二、如被告聂汪青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被告聂汪青应向原告韩香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原告韩香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如被告聂汪青按期支付原告韩香的借款本金,原告韩香放弃要求被告聂汪青承担借款利息及律师费的诉求;三、被告许凤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5元,由被告聂汪青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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