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汪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0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4民初813号 |
案号 |
(2021)皖0824执1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汪青欠原告韩香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聂汪青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二、如被告聂汪青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被告聂汪青应向原告韩香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原告韩香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如被告聂汪青按期支付原告韩香的借款本金,原告韩香放弃要求被告聂汪青承担借款利息及律师费的诉求;三、被告许凤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5元,由被告聂汪青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