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029********3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225民初539号
案号
(2021)湘1225执恢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会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尹承明、唐仲德、彭刚清支付货款209 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尹承明、唐仲德、彭刚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被告龙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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