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627********27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9民初592号
案号
(2021)湘0529执3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小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 000元、利息20 444.4元(利息按月利率11.358‰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合计40 444.4元,从2019年3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1.358‰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被告戴金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被告吴小勇负担400元,原告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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