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7********27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9民初592号 |
案号 |
(2021)湘0529执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小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 000元、利息20 444.4元(利息按月利率11.358‰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合计40 444.4元,从2019年3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1.358‰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被告戴金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被告吴小勇负担400元,原告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