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7********2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91民初1752号
案号
(2021)苏1291执2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华宝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栾华山、尤其军对被告姜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华宝负担150元,由被告姜华、栾华山、尤其军共同负担1000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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