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惠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3********17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22刑初302号 |
案号 |
(2021)皖0422执1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忠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28二、被告人杨惠勋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三、被告人程广红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四、被告人宋春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责令被告人刘忠鄂退赔各被害单位损失,对被告人程广红违法所得八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