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4********0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81民初2252号
案号
(2021)皖1881执10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冯涛、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借款本金366358.69元、利息26709.94元、罚息2235.6元(上述金额均计算至2020年7月6日),合计395304.23元;、、被告冯涛、刘军自2020年7月7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向原告支付利息,并按约定利率的30%向原告支付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4-三、被告冯涛、刘军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600元;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在上述全部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冯涛、刘军所有的位于宁国市青龙东路宁国花园晓风苑6幢1-301室的房屋(房地权证宁字第0007334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64元,由被告冯涛、刘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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