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建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06********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21民初1051号 |
案号 |
(2021)皖1021执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建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银华设备租赁款65000元;二、驳回原告程银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程银华负担585元,由被告霍建丽负担7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4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