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01********0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129民初2432号 |
案号 |
(2021)湘1129执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周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普祥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以上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66元,由被告周翔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