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良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9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特342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2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徐良佰欠曹枧借款本金50 000元,利息10 000元共计60 000元。由徐良佰分八期偿:第一期于2020年11月28日之前偿还1 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2月6日之前偿还清楚4 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6月12日之前偿还5 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9月20日之前偿还5 000元,第五期于2022年2月28日之前偿还15 000元,第六期与2022年6月1日之前偿还5 000元,第七期于2022年9月10日之前偿还5 000元,第八期于2023年1月18日之前偿还 20 000元全部偿还清楚。二、如果徐良佰未按上述协议第一条按时足额偿还支付,则曹枧有权就其未履行部分欠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曹枧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曹枧与申请人徐良佰于2020年11月11日经浏阳市关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