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7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81民初8655号
案号
(2021)湘0181执24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钟志强、李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浏阳市大吉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285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854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28元,由钟志强、李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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